因為是民主國家,所以我們沒辦法阻止別人的告訴,即使是我們認為非常不合理,但還是要尊重告訴人,並且相信司法會還我們清白!
這一位原告林先生,曾經是我們一起修行的師兄,也一起蒙老師的教誨,在修行的過程中,他的改變與進步也有目共睹,沒想到最後會為了錢,不惜背棄曾經的誓言與承諾,竟上法院告老師詐欺,實在令人覺得心痛。
但更令人心痛的是台灣媒體,在整個上訴的過程中,我們只看到媒體的捕風捉影跟對真相的忽視,從媒體下的標題更看出它的嗜血特性,只想藉聳動的標題來提高讀者的點閱率,實不足取,現在判決出來了,證明老師並不是像告訴人說的這樣,但媒體反而沒興趣報導了!
所以,為了釐清事實,以正視聽,除了將名字及部份個資刪除,在此把判決書全文登錄,並在每一頁後面用淺顯易懂的文字表現出來,透過公正第三者法官的平衡報導,讓社會大眾看清是否有詐欺的真相!
第一頁:
開宗明義的主文很清楚,原告林先生的主張皆被駁回,並且因為敗訴,所以要負擔所有開庭的費用。
之後的事實與理由中,是原告所講,當然,他所講的內容幾乎都是他虛構的,這一點我們可以在後面慢慢檢視。
第二頁:
原告林先生把所有跟老師的互動,都用「被騙」來表示,把自己形容成好像一隻誤入叢林的小白免一樣!
但就我對林先生的認識,他本身在銀行業上班,而且對房地產投資非常精明,絕對不是一位這麼輕易就上當的人,很顯然事實不是他所說的這樣,讓我們繼續看下去…
第三頁:
這頁最上面有一段提到老師都戴名錶、提名包、開名車,而這也是媒體一直在大肆宣傳的重點,把高額收費跟奢華享受做一個連結,這目的不外乎是為了挑起社會大眾「仇富」的心態!
但只要是老師的弟子都知道,老師收費是依照信者本身發生的事件來決定,不管是問事、補運、祭改…等,很單純的是就事論事,不會有要脅、恐嚇,或牽扯到其它有的沒的,至於會買一些名牌物品,可分三點說明:
1、這是老師辦事的私人收入,並非信眾捐款,本來就是由老師意志支配!
2、除非是遠離紅塵,不問俗事,否則修行的目的,不就是為了讓自己過更好的生活嗎?
3、這是最重要的,我們是修人神統合,穿戴在我們身上,也是彰顯我們自身的神明,何罪之有!
第四頁:
這裡有個重點,原告林先生拜師之後,不僅僅已經學會老師辦事的技巧,他自己更對外開宮,並且也幫人補運、祭改,完全複制老師的經驗。
請問一下:你跟你的老師學習,把所有一切都學會了,然後出來開宮做跟老師一樣的事情,竟然還可以說自己被騙了,如果真的被騙,為什麼可以學會這些能力呢?最後還告自己的老師騙人,這種行為,算不算欺師滅祖呢?
本頁最後,有法官對詐欺的定義,寫的非常明確,可以跟下一頁一起看。
第五頁:
從上一頁的第1、2、3、4點可看出,詐欺就是有沒有故意用錯誤的資訊,讓人誤會而繳錢,還有一點很重要,就是繳錢的人是否出於自由意志,有沒有考慮的時間。
從上面我打了二個星號的地方可看出,原告林先生參加老師的活動有很長的一段時間,所以也跟老師學會了很多東西,並且真正可用於生活,自己也開宮辦事了,而且在繳錢的過程,也是經其深思熟慮而做出的決定,並不是倉促而行,至於後來有沒有達到他要求的更多目的,我只能說,不是不能,只是要時間,更要自己努力,豈有不勞而穫的事情,唯一無奈的是人心不足蛇吞象而已!
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,代表的是原告敗訴了!
因為在整個過程中,我們很多師兄姐都親身參與,包含這位原告林先生的拜師儀式,也是在大家見證上舉行,想當初他也接受大家的祝福,沒想到最後竟然是這樣的結局。
吳老師常跟我們說,要接受當下的真心與事後的變心,我想這就是最好的例證吧!不管如何,讓自己變好是我們修行最重要的事,更多的事件,剛好當做試鍊自己信任神明的決心,所以我們是抱著感謝的心來看待,也很感謝負責本案的律師詹振寧先生,詹律師在過程中也教了我們很多法學上的看法,讓我們在整個訴訟案中能夠更快的找到重點,履戰履勝。
後記:
寫這篇文章時,我對這些告老師的人是非常不滿的,但將我把文章給老師看時,老師還是不改其法則的說:只要拜師,就是取得終生被罵的權利,所以只要這些人願意回頭,老師還是願意教他們的,這一點我真的是讓我很佩服,所有發生的事,不過是個「事件」,而透過各種的經歷、學習、萃取、分享,得到智慧,自渡渡人,就是我們心廟工程隊的宗旨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