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2月3日 星期六

你講神棍、我講他是改變生命的教練!

心廟工程隊司法又一完勝案例,請大家過目!

上訴人是林小姐,被上訴人是吳易翰、李麗華,委任律師是詹振寧律師,判決結果是上訴駁回,代表上訴人敗訴,因這是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,所以本案已經是定讞不得上訴了!

本案上訴人林小姐曾經是我們一起修行的師姐,也曾跟大家一起閉關與跑靈山,看她這樣對待吳老師,甚至媒體還把老師講成神棍、詐欺犯,聽的真是很難過,為了讓大家能夠看清真相,也讓社會大眾不要被新聞及檢查官所誤導,特經老師同意,把此判決書公佈於此。


第一頁:

所有告老師的人,原本我認為目的都一樣:錢!就是希望把繳出去的錢要回來。但看完這篇起訴書,又讓我覺得不止是為錢…好像有其它的原因。

我常說紅塵取道,道,本來就在紅塵中,而紅塵中的代表物品就是:錢!

不管付錢、收錢、還是分錢,錢都只是工具,不須要對錢有罪惡感,只問「用錢」有沒有達到目的。

究竟當初林小姐繳這些錢的目的有沒有達到呢?讓我們來看內容便知。

現在看上訴人講的事實與內容,真的只能搖頭,她為了把錢要回來,可以完全推翻之前發生在她身上的事,這一切只能歸究於金錢的魔力吧!


第二頁:

從頭到尾上訴人林小姐都自稱沒感應、很疑惑…但偏偏自己又很呆呆的付錢,而且是回家深思熟慮完之後,還說自己呆呆的付錢,然後,有一大堆慾望沒有達到…所以,最後告老師詐欺。

看上面二頁,謊話連篇,首先,老師們從來沒自稱是什麼神,只有說每一個人身上都帶有神性,但每一個人的神格不同,版型也不同,所以讓每一個人的個性也不一樣,老師身上有神,我們每一個弟子身上也有帶神,而修行,就是把自己的神性修的更好、更完整,這一點林小姐也知道,只是上法庭之後就亂說一通。

其次,弟子拜師,就我們所知全部都是弟子主動要求,包含林小姐也是,沒有什麼老師開口云云…這一點後面會再說。

還有,什麼開宮後老師分七成、三成…也不是這回事,我們心廟強調的是使用者付錢,付出者收錢,跟社會上的工作原則相同,所以這一點要不是林小姐聽錯,要不就是她故意虛構出來的!

這一頁有個重點:大師兄。誰是大師兄?

我們在心廟修行,從來就沒有排序何人是大師兄、小師妹的…所以,這個大師兄的稱謂,就是她自己設定的,不過,可以看得出來,林小姐之所以告老師,就是這位大師兄鼓動的,只是她怎麼沒有去想,為什麼她口中的這位大師兄要鼓動她做這件事呢?

只有找到根源,才知道事情的真相!

第三頁:

老師說的,我們幾乎都親眼目睹,那就是:林小姐拜師都是她自願的,而且是主動積極自願的。而且拜師後老師也的確有教,這也是我們每月閉關所學,林小姐跟我們很多師兄姐一起上課,並無虛假。

還有一個重點,就是林小姐之後還積極參與其它人的開宮辦事典禮,那些參與的人很多是一起告老師的人,而那一位林小姐口中的大師兄林先生,應該就是這一群人的領袖,顯然,他們已經是沆瀣一氣了!

就我所知,這位林先生拜師的時間很早,老師不僅輔導他很早就開宮,也針對他的事業著墨不少,也因為他跟老師非常熟識,往往會讓人誤認說他是老師的親信!

可恨,帶頭叛師造反的竟然是由他發起…
第四頁:

這一頁開始,就是法官說的話了!法官先對詐欺做一個定義:主要就是有沒有用「不實之事」去誤導被害人,且被害人要負舉證的責任。

針對這一項,感謝我們的委任律師詹振寧律師,詹律師跟我們一再強調,不要浪費口舌在無關緊要的議題,讓我們更清楚什麼是詐欺的定義,而一旦聚焦之後,真理也就清清楚楚的浮出來了。

接下來法官就發生的事實來說明如下:


第五頁:

首先法官說:林小姐是先跟吳老師問事後,自願參加靈動班,並不是受招攬而參加,且林小姐提的證人根本不在現場,如何可當證人?

其次法官針對林小姐參加的過程更覺無稽,試想:

林小姐第一次參加靈動班……
因為覺得無效,所以決定找她朋友+小孩一起再去第二次靈動班。
三個人還是覺得無效,然後繼續請吳老師幫她祭化因果。
因為仍然覺得無效,所以再每個月參加閉關,跑靈山。
此時依然覺得無效,但是又回家籌錢,準備買房準備開宮。
還是沒有效果,時間又過了二年,決定回頭告自己的老師詐欺。
聽到這,我無言了!

請問這合理嗎?

一直說沒有效果,但又一直參加各樣活動,甚至還事先把錢準備好。

顯然這位林小姐就是受人煽動,因為如果這還沒有效,那我不知道什麼才是有效。
第六頁:

法官也了解,告訴人林小姐說的話只是在自圓其說,明明是一直因為有感應所以才一直參加,甚至加碼帶親人一起參加,最後再說沒感覺,完全不合常理,所以法官說:是上訴人此部份之主張,不足以採。

不合理,但她又編得出來這些謊言,最有可能的原因就是:有人唆使了!

讓我們再看下去,就知道告訴人說的有多不合理了。

第七頁:

上面是還是上訴人的一面之辭,總之,一定是妖魔化老師,並且想博取法官的認同而已!

以我們弟子參與這麼多活動,只要老師有收費,就一定有上課,無庸置疑,而且老師會很關心學生學的進度及狀況,有時候我們還真很怕老師打電話來,因為老師每次一定會問我們學習的進度,並且要心得分享,算是非常嚴厲的老師!


第八頁:

法官也清楚點出,是上訴人林小姐堅持主動拜師,即使旁邊有朋友阻擋,也沒辦法改變她,可見得拜師當時的意志之堅定了!

而拜師之後,師生關係也非常密切,否則不會有後續開宮之事。這在下一頁法官也特別說明。

第九頁:

這一頁法官也點的很明:以上訴人林小姐的學歷、經歷,目前從事的行業,再加上其本身對宗教的了解,實在不是一位輕易受騙之人,更何況在每次付錢之前,都有充裕的時間考慮,然後最重要最重要的是,林小姐繳錢之後的半年間,一直都有參與心廟的相關活動,且跟大家互動良好!

當然,最後還是翻臉了,因為,她有了跟我們不一樣的念頭了!

第十頁:

法官從我們準備的資料也可以看出來,老師是真的有教,而上訴人也很認真的學,而且也頗有心得。

至於後來為什麼不合,法官的猜測是為了錢,我們也知道是為了錢,但我更想說的是:因為她口中的大師兄在挑撥離間。

至於這位所謂的大師兄為什麼要這麼做?就是為了他的私人慾望了,很可惡,但不在此討論,就容後再議吧!

第十一頁:

法官針對上訴人林小姐所講的一一反駁,也讓真相愈來愈清楚,上訴人所講的一切狀況,都是其自編自導而來的,完全與事實不符。

到此我只能說,老師對我們的教導是一輩子的約定,價值多少錢,完全是自行按個人能力判斷而定,也不需要打腫臉充胖子。但我相信,若真正能把在老師那裡學到的事情,在自己有生之年不斷的運用,真的會像老師所說的,未來的回報會很大很大,此時再看拜師費,當然就很值得。

像我夫妻二人,幾年前差一點就活不下去,也是在人生的低谷中求救於老師,這麼些年過去了,現在過的生活根本不是我們之前可以想像到的,也就是得到的已經遠遠大於我們所付出的,而未來的日子還長,還可以持續受益於老師,你問我值得嗎?我說:太值得了!


第十二頁:

法官持續駁斥上訴人林小姐所言,也認為吳老師收了拜師費後,的確有教育的存在,因此根本沒有辦法構成詐欺。

上訴人林小姐找的證人也姓林,她們本身是很好的密友,出庭作證也是很不合理的,當然,也被法官識破而駁回!

最後一段,法官有提到人與神的關係,寫的很生動,值得一讀。

第十三頁:

法官也指出一點:多少費用才叫合理本就是見仁見智,但既然一開始接受了,事後再來反悔,則罪責皆在自己的判斷,豈可因此告對方詐欺,那不是出爾反爾,甚至可說是得了便宜還賣乖嗎?

另外就侵權行為而言,法官也講的很清楚,是上訴人要提出證據來證明有犯罪,而不是被上訴人提出證據來證明清白,這一點相信對檢察官也是個當頭棒喝!因為我們遇到的檢查官,也是先把人定罪,然後再叫我們證明清白,這種做法完全是顛倒是非,違背法律的精神!

第十四頁:

上訴人林小姐敗訴,無庸置疑,可惜的是她原本修行也修的很好,進步也很明顯,因為受人挑撥,加上本身意志不堅定,導致之前所有一切功虧一簣,相信老師也為她感到難過。而且老師有時跟我們私下聊天,對這些叛門弟子也感到可惜,老師到現在都還沒有放棄他們,而這些人的個性比較有企圖心,想要趕快有一片天,只是用的方法走偏了而已,若有人能從旁邊善加導引,他們的成就一定也會相當不凡的!

吳易翰及李麗華二位老師常跟我們說,他們會罵我們,都是因為看到我們的美好,知道我們如果好好發揮,那成績遠不止如此,但因為我們沒有辦法看到生命中這麼長的「流」,所以才要藉助老師,老師教育的門一直是開的,不管是對我們,或是對那些告老師的人,只要他們願意放下偏見,一樣可以回來再次學習,所以在我看來,二位老師已經不只是單純傳道、授業、解惑的老師了,而是大家的教練,改變生命的教練

在修行的路上,本身的決心真的很重要,不管用什麼方法修行,目標都應該一樣:讓自己愈來愈好!所以我接受會有這樣的事件發生,我也相信,神明安排這樣的事件,是為了讓我們能從事件中萃取養份,感謝老師一路以來的提醒,再次讓我們更看清楚自己修行的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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