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3月21日 星期三

【契約:互信消失,契約才產生】

【契約:互信消失,契約才產生】

記得先生剛開始創業沒多久,有兩個案子設計做完拿不到設計費;一個是他的高中同學,一個是我的大學同學。
因為是同學的緣故,他並沒有定紙本的契約,只是口頭上的承諾。
沒想到做完,同學避不見面,甚至有一位還反咬他一口。
氣得花錢找律師提告,因為沒契約,還花很多時間蒐集人證物證。


官司最後雖打贏,但同學早就脫產,他排到不知第幾順位的債權人,最後也是不了了之。
這讓他上了寶貴的一課,從此契約都要先訂好並照著來,才不會打模糊仗,甚至和業主反目成仇。
解樂老師說:若是照「情理法」,由「情」開始,後來可能會演變到對簿公堂。
若是照「法理情」,剛開始大家公事公辦,清楚明瞭,到最後皆大歡喜,有「情」收場。
因此,契約在雙方互信基礎存在時,它不過是對權利義務交代清楚,可按表操課的文件。
當互信消失時,它才變成法律條文的證據。
雙方自我保護的機制是必要的,但更重要的還是人與人間互信的意義。
蔣漫霖2018/03/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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